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小企服务中心早前举办T-box 工作坊"电子商贸的税收和法规指南",邀得税务专家大谈企业在落实电子商贸中的营运模式,并了解各地电子商贸在税务及法规的更新,有助筹划业务的发展。
税项责任取决于收入创造地
罗兵咸永永道税务合伙人翟善琪指出,因应近年跨境电子商贸的发展,香港已有多项税务相关调整,重点如下:•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已有针对赚取收入的税务定义,而推出税务框架,并有不同政策配合作监管。
• 银行开户时,填写的个人资料较以往多及繁杂,主要是银行配合自动资料交换 (AEOI)的框架,藉以监管企业及个人在不同国家的纳税义务。
• 香港通过转让定价的法规,在决定关联交易时,香港及其海外公司需定出合理利润水平比例。
• 疫情肆虐,多国推出税务宽优惠,但基于电子商贸的透明度,须留意如防疫基金等资助,是否有纳税义务。
业务价值成驱动因素 创造收入需在港纳税
罗兵咸永永道税务部经理王蔚业补充指出,以往各国以企业的办事处、生产地为征税准则,但随着电子商贸的盛行,不少跨国企业都有新税务安排,包括把办事处搬往低税或零税地区,至令不少国家的税务收入大幅下跌。据OECD年前的咨询报告,提到确认无形资产赚取收入的征税权,以及即使企业迁往低税及零税地区,仍有责任缴付最低税额,但该报告建议暂未落实。惟王蔚业提醒,从事电子商贸的企业须留意业务的价值驱动因素(value driver):"在哪个地区创造价值,都有税项义务。"他以香港政府因为电子商贸活动发布DIPN 39 修订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9号)为例解释:"以往伺服器不构成盈利,现在则视乎企业对伺服器有没有控制权,因为即使伺服器不在香港,但AI人工智能已令流程自动化,业务仍要在香港交税。"他续以案例指出:"一家经营电子商贸的企业,今年6月管理层及销售团队搬到澳门,香港只维持伺服器,税局发现以往交不少税,现在香港只收伺服器服务费,所以检视伺服器提供什么价值,以前只占整体收入5至7%,但现在带来更多服务收入,所以需要交税。"简单而言,如果留在香港的业务部分,有创造收入则需要在香港纳税。
数据价值高 监管风险大
程伟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程伟宾律师提到,企业先要厘清所经营的网上业务的定位及价值链,才能了解涉及的法律问题及风险。他解释指出,在大型商城如内地的天猫、淘宝开设网店,与租用伺服器自行开设网店,已经涉及不同法律风险,"与大型商城合作前,需要签订合约,亦要留意条款是否倾向保障交易平台;例如遇到商品被指有问题要退货,交易平台如何处理退货等。"程伟宾又强调,目前电子商贸监管最大的风险,在于所搜集的大数据:"Data is the new cash(数据就是现金),因为大数据分析可以预估消费行为,所以交易平台如何保护数据价值链(data value chain)变得很重要,而企业能否向交易平台取得相关数据亦同样重要。" 他同时指出,企业自行经营网上商店,即使网页以至伺服器都设于香港,但产品主要销往欧洲,则须留意搜集的数据,是否受欧盟的《一般资料保护规范》(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监管,还是按香港标准,受香港网络安全法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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