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貿易發展局早前舉辦「電子商貿的稅收和法規指南」T-box工作坊,邀得税務及法律專家分享最新資訊,並提醒企業需落實在電子商貿中的營運模式,以及密切留意各地就電子商貿在税務及法規的更新,然後才籌劃業務發展。
税項責任取決於收入創造地
羅兵咸永道稅務合夥人翟善琪指,因應近年跨境電子商貿的發展,香港已有多項税務相關調整,重點包括:•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已有針對賺取收入的税務定義,而推出税務框架,並有不同政策配合作監管。
• 銀行開戶時,填寫的個人資料較以往多及繁雜,主要是銀行配合自動資料交換 (AEOI) 的框架,藉以監管企業及個人在不同國家的納税義務。
• 香港通過轉讓定價的法規,在決定關聯交易時,香港及其海外公司需定出合理利潤水平比例。
• 疫情肆虐,多國推出税務寬優惠,但基於電子商貿的透明度,須留意如防疫基金等資助是否有納税義務。羅兵咸永道稅務部經理王蔚業補充指,以往各國以企業的辦事處、生產地為徵税準則,但隨着電子商貿盛行,不少跨國企業都有新税務安排,包括把辦事處搬往低税或零税地區,令不少國家的税務收入大幅下跌。
他續指,OECD於年前已有諮詢報告,當中提到確認無形資產賺取收入的徵税權,以及即使企業遷往低税及零税地區,仍有責任繳付最低税額,但該報告建議暫未落實。
惟王蔚業提醒從事電子商貿的企業,須留意業務的價值驅動因素(value driver):「在哪個地區創造價值,都有税項義務。」他以香港特區政府因電子商貿活動發佈DIPN 39 修訂版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9 號) 為例解釋:「以往伺服器(server)不構成盈利(PE),現在則視乎企業對伺服器有無控制權,因為即使伺服器不在香港,但人工智能(AI)已令流程自動化,業務仍要在香港交税。」
他續以案例指:「一家經營電子商貿的企業,今年6月管理層及銷售團隊搬到澳門,香港只維持伺服器,税局發現這企業以往交不少税 ,而現時香港只收伺服器服務費,所以檢視其伺服器提供甚麼價值。伺服器服務費以前只佔這企業整體收入5%至7%,但現在帶來更多服務收入,所以需要交稅。」簡單而言,如果留在香港的業務部份,有創造收入則需要在香港納税。
數據價值高 監管風險大
在法律方面,程偉賓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程偉賓提到,企業先要釐清所經營的網上業務的定位及價值鏈,才能了解涉及的法律問題及風險。他解釋指,在大型商城如內地的天貓、淘寶開設網店,與租用伺服器自行開設網店,已經涉及不同法律風險:「與大型商城合作前,需要簽訂合約,亦要留意條款是否傾向保障交易平台,例如遇到商品被指有問題要退貨,交易平台如何處理退貨等。」
程偉賓又強調,目前電子商貿監管最大的風險,在於所蒐集的大數據:「Data is the new cash (數據就是現金),因為大數據分析可以預估消費行為,所以交易平台如何保護data value chain (數據價值鏈) 變得很重要,而企業能否向交易平台取得相關數據亦同樣重要。」
他續指,企業如自行經營網上商店,即使網頁以至伺服器都設於香港,而產品主要銷往歐洲,須留意蒐集的數據是否受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監管,還是按香港標準,受香港網絡安全法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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