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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機制監管AI應用

科技人工智能法律設計服務電腦及週邊設備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可為創作帶來無限可能,相關技術的應用已越見普及,而由AI創作的內容當中所及的法律、私隱和安全問題正備受公眾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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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貿發局主辦的「亞洲授權業會議」,早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 知識產權的潛在風險」為題,就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議題,以及如何應對相關風險的策略,邀得業界專家分享確保授權合規性的實用策略,並討論如何識別潛在侵權行為,以及訂定合約保障利益所需的法律知識等。

張淑姬趙之威律師行(Ellalan)管理合夥人趙之威引用多宗案例指出,針對由AI創作的內容是否擁有版權,單是在中國內地和美國這兩個全球主要的知識產權市場,兩國法院作出的裁決存在極大反差。根據美國現行法律,任何未經人類創作的人工智能(AI)生成藝術品,都不能獲得版權保護;而中國內地則已出現案例,由AI生成內容的作品均可享有著作權。

矚目全美的「DABUS」案件,源於電腦科學家史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為其於2012年以AI圖像生成電腦系統製作的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申請版權,卻被美國版權局以「只有人類創作的作品才能獲得版權」而否決相關申請,塞勒就此向哥倫比亞特區法院入稟上訴,惟當時遭法官駁回,維持版權局的決定。

同樣引起公眾關注的《歌劇院空間》(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案,美國藝術家Jason Allen為其AI生成的獲獎作品向美國著作權局(USCO)申請著作權被拒。申請人Allen指出,他的作品並非AI憑空創作,而是他向人工智能系統輸入了多達600個提示詞,然而美國著作權局以相關作品欠缺人類創作者為由,否決其版權申請。

至於由中國內地藝術家李昀鍇在開源軟件 Stable Diffusion模型,輸入超過400個提示詞,最終創作出一張女性圖片,及後有關圖片遭某網紅未獲授權下使用,他為此提出起訴。內地法院認為,涉案圖片由原告李昀鍇以指導AI系統方式創作,該美術作品需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最終判決李昀鍇勝訴,被告需向原告作出賠償。

趙之威以這些案例向與會者提出一個思考問題:「是否要杜絕使用AI,方能令創作換取知識產權的保護?」他指出,AI在當前面對的困局,與30年前的互聯網如出一轍,遭到眾多潛在用戶質疑,但他相信隨着越來越多國家和地區出現案例,有關的規管將更加明確,香港授權業界應未雨綢繆,例如及早制定政策方針,為自身業界及客戶提升透明度。

趙之威舉例指出,假如有人向AI系統提示,要生成一齣以老鼠為題材的卡通片,AI有可能以米奇老鼠為造型製作卡通,但由於這並非提示者的原意,理應不構成侵權行為。因此,他建議特許持有人(licensee)和版權擁有人(licensor)在擬定版權協議時,宜加入人工智能條款,以便及後處理賠償及展開審批流程。

他又說,目前已有相關法律的監管AI 的應用,因此有關AI應用方面的培训可能是必要的。歐盟本月將頒布立法,制定人工智慧使用的一般指南,確保應用程式不會侵犯基本人權或違反現有版權法。

會議主持人ZenWorks總裁羅格 伯曼(Roger Berman)補充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高速發展中,並邁向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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