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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2013年12月6日
中國人民銀行等5部委12月5日聯合發布公告,印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指出,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5部委指出,比特幣不是貨幣;金融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比特幣業務;需加強比特幣網站備案;將比特幣服務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比特幣網站需行實名制,登記與交易的網上平台應要求用戶實名註冊。
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只用在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疑因過度炒賣,近期幣值急速飆升,上月內地更偵辦了首宗比特幣交易詐騙案。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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