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被視為中國ESG制度建設的重要轉折點。4月,在中國證監會統籌指導下,上海、深圳及北京三大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試行)》,並於5月正式生效,標誌着中國資本市場正式進入ESG規範化及強化披露的新階段。
隨着中國內地ESG監管框架持續完善,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及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等國際標準的影響力不斷提升,加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綠色金融樞紐所發揮的橋樑作用,中國企業面臨的全球市場規則和競爭環境正加速重構。對有意拓展海外市場的企業而言,建立符合中國監管要求、接軌國際標準的ESG管理體系,並善用香港連接國際資本與專業服務網絡的優勢,已成為提升全球競爭力、突破市場准入門檻及降低跨境經營風險的重要策略。
中國企業出海的ESG挑戰:標準銜接與合規能力雙重考驗
隨着中國ESG監管體系逐步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明確,企業在本土市場的ESG管理水平正穩步提升。然而,對於積極拓展海外市場的中國企業而言,ESG轉型仍面臨「本土合規」與「國際接軌」之間的落差。長期以來,不少企業對ESG的理解仍停留在信息披露或品牌形象管理層面,缺乏將ESG理念融入企業戰略、風險管理及供應鏈管治的系統化思維。即使已符合內地監管要求,其ESG管理架構和披露內容亦未必能滿足國際投資者及海外市場的期望。
此外,全球ESG標準體系日趨多元,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等框架各有側重,對企業信息披露的要求亦存在差異。部分中國企業在制定ESG報告時主要參考國內監管規定,缺乏與國際主流標準的系統對接,導致其可持續發展表現難以被海外資本市場準確理解和充分認可,進而影響融資能力、供應鏈合作及全球市場拓展。
另一方面,全球ESG評級體系尚未形成統一標準,不同評級機構在評估範圍、指標設計及權重配置上的差異,使同一企業可能獲得截然不同的評級結果。這種評價分歧不僅增加企業與投資者溝通的難度,也可能推高跨境融資和市場拓展成本。與此同時,近年國際市場對「漂綠」(Greenwashing)行為的監管力度持續加強,企業如僅着重信息披露而缺乏實質性的減碳行動、勞工保障措施或供應鏈管理改善,將面臨聲譽受損、投資者信任下降及監管處罰等風險。
尤其是在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等新規陸續實施後,ESG已由企業形象管理議題轉變為關乎市場准入、貿易成本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如何建立兼具本地合規性與國際認受性的ESG管理體系,已成為中國企業提升全球競爭力、拓展海外市場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課題。
香港的ESG 報告準則與國際高度接軌
對於積極拓展海外市場的中國企業而言,香港不僅是連接全球資本和專業服務的重要窗口,更能協助企業有效應對標準差異、提升市場信任度及拓寬融資渠道,為國際化發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香港是亞洲區推動國際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的重要先行者。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的ESG披露要求與ISSB、GRI等國際主流框架高度銜接,同時兼顧內地資本市場最新監管要求,有助提升透明度,可減少飄綠,提升客戶及消費者對品牌及產品的信心。優化ESG表現與數據透明度,有助內地企業在香港進行綠色融資、發債及吸引國際資本。
港交所持續完善及引入新要求,以落實《香港可持續披露路線圖》及與國際,全面接軌國際ISSB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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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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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 |
分階段引入強制氣候相關披露要求,主要對齊國際準則(IFRS S2),涵蓋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目標 主板上市發行人按照「不遵守就解釋」的原則披露新氣候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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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 |
HKFRS S1及S2標準正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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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 |
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分股(大型股發行人)須按新規進行全面強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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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 |
就強制要求上市公眾責任實體(涵蓋大型上市公司及具重要影響力的金融機構)按香港準則作可持續匯報諮詢市場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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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年 |
要求大型公眾責任實體全面採用HKFRS S1及S2準則作可持續匯報 |
此外,香港匯聚大量國際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鑑證機構及專業顧問,能夠協助企業提升數據管理和信息披露質量,增強ESG報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在資本市場層面,香港擁有成熟的綠色及可持續金融生態圈,是亞洲最具影響力的綠色融資中心之一。來自全球的ESG基金、養老基金、主權財富基金及其他長線機構投資者均以香港作為配置亞洲資產的重要平台。對於有意拓展國際市場或尋求境內外融資的企業而言,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ESG治理架構和披露機制,有助提升企業在全球投資者眼中的透明度及風險管理能力,從而增強融資吸引力、優化資本結構,並降低融資成本。同時,香港特區政府持續推出綠色金融及可持續融資支援措施,進一步為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可持續發展掛鈎債券等融資工具創造有利條件。
在品牌建設與市場信任方面,香港完善的法治制度、國際化商業環境以及高透明度的監管體系,為企業建立全球信譽提供重要支撐。透過香港提升ESG治理水平及國際披露能力,不僅有助企業增強海外客戶、合作夥伴及投資者的信心,也有利於應對日趨嚴格的國際監管要求和貿易規則。更重要的是,香港作為中西方商業文化與規則體系交匯的平台,能夠協助企業及早掌握全球ESG政策和市場發展趨勢,深化與國際機構及行業組織的交流合作,推動企業由被動滿足監管要求,逐步走向主動塑造可持續發展競爭優勢。
隨着全球ESG規則日益成熟,以及中國企業國際化步伐持續加快,香港的橋樑和樞紐作用將愈加突出。善用香港在制度對接、專業服務、國際融資及品牌信譽等方面的綜合優勢,將有助企業建立兼具本土合規性與國際認受性的ESG體系,進一步提升全球市場競爭力,實現高質量和可持續的國際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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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十五五」規劃》
7 月29日, 生態環境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佈《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十五五」規劃》,提出到203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較2025年降低17%。
規劃明確,「十五五」期間,應對氣候變化及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取得新的重大進展,碳達峰目標如期實現,全面完成2030年國家自主貢獻。
規劃主要目標
到2030年:
- 減排: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較2025年降低17%。
-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單位產品二氧化碳排放比2025年下降3%左右。
- 完善碳市場:建成誠信透明、方法統一、參與廣泛、與國際接軌的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
- 加強全國碳市場建設:加快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序擴大覆蓋行業範圍和溫室氣體種類。對碳排放總量相對穩定的行業優先實施配額總量控制,穩妥推行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碳排放配額分配方式,有序提高有償分配比例,建立配額儲備和市場調節機制。
- 提高減排能力: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基本建成,加強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監測管控,形成30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減排能力,適應氣候變化工作體系更加完善。
重點任務
- 控制重點領域二氧化碳排放:實施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加快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實施可再生能源消費替代,推動煤炭和石油消費達峰,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用煤專案的,應當實行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
- 提升氣候風險應對能力:規劃要求開展氣候變化風險評估,加強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應對。
- 強化適應氣候變化行動:強化自然生態系統適應行動、加強經濟社會系統適應行動、實施重點區域適應行動。
參考資料:
多部門聯合發佈《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十五五”規劃》__中國政府網
《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五五」規劃》
早前於7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五五」規劃》,指出中國再生能源產業將在這段期間進入規模擴大、品質提升、可靠替代的新發展階段,並首次納入有效容量指標。
「十五五」可再生能源發展主要目標
- 總量目標:203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總量達到18億噸標準煤 左右。
- 發電目標:203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總裝機達到35億千瓦左 右,年發電量達到6萬億千瓦時左右;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總裝機 達到28億千瓦以上、裝機佔比超過50%,年發電量4萬億千瓦時 以上,發電量占比達到30%。
- 非電利用目標:2030年,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總規模較2025 年增長1.5倍,折合約1.5億噸標準煤。
- 可靠替代目標:2030年,全國風電光伏(含源側配建儲能) 平均置信出力達到8%(風電11%左右,光伏6%左右),迎峰度 夏度冬晚高峰風電光伏(含源側配建儲能)電量佔比達到20%以 上,提高約10個百分點。「十五五」期間新增可再生能源可靠頂 峰發電能力3億千瓦以上。
兩個方向
- 以電為核心:持續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供給消納規模,穩步提升電量佔比。
- 以非電為突破:積極拓展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途徑,提升多元轉化和就地利用能力。
七項重點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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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供給
- 加快「三北」風電光伏基地建設
- 推推動海上風電規範有序建設
- 以水風光一體化為重點推進水電開發建設
- 多場景多元化發分布式新能源
- 積極推進生物質、光熱及海洋能發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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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可靠替代能力
- 提升風光電站系統有好性能
- 推動新能源都能一體化發展
- 促進抽水能高質量發展
- 提升負荷與新能源的適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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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動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實現突破
- 科學佈局發展綠色氫氨醇
- 積極推進風光供熱供暖
- 因地制宜推進生物則能源高效利用
- 加快推進地熱能供暖(製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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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可在新能源消費水平
- 落實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
- 積極推動全社會自願消費可在新能源
- 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
- 深入推動農村能源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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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固拓展可在新能源技術和產業優勢
- 加大可在生能源技術創新攻關力度
- 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鏈供應鏈高水平發展
- 提升新能源電纜市場化運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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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可在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政策體系和長效機制
- 健全可在新能源發展法律法規
- 優化可在新能源發展機制
- 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場化發展機制
- 強化可在新能源發展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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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可在新能源高水平國際合作
- 推動可在新能源項目與產業合作
- 完善可再生能源國際標準和認證體系
- 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場化發展機制
- 積極參與全球綠色低碳發展轉型治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