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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新訂防止強迫勞動法
2022年3月2日
陳永健
美國總統拜登於2021年12月23日簽署第H.R.6256號法案,令其成為法律,據報旨在確保在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以所謂強迫勞工製造的貨品[1]不會進入美國市場。
《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Uyghur Forced Labour Prevention Act,簡稱UFLPA)將於2022年6月21日生效。該法例確立一項「可反駁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任何全部或部分在新疆開採、生產或製造,或是由已妥為確認的實體生產的貨品、用具、物品和商品,或簡而言之在新疆進行的任何勞動,都是通過強迫勞動完成,故此根據《1930年關稅法》(美國法典第19卷第1307節)第307條的規定被禁止進入美國。因此,來自任何國家的各類貨品(不限於來自中國的產品),特別是屬於棉花、番茄和多晶矽等「優先執法」產業的貨品,若有任何原材料或零部件是於新疆生產、製造或進行某種加工,將不能進入美國,除非符合某些準則,方可進口。
為避免商品被長期扣留,並為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簡稱CBP)的執法作好準備,向美國進口商供貨的商家應更新其作業方式、程序和文件,以應對美方所指的強迫勞動問題,掌握供應鏈情況,並指導上下游合作夥伴為貨品、材料和加工的來源地備存紀錄,以作證明;同時也要篩查所有已認定的直接及間接供應商,確保他們不在美國的制裁清單上。
國際貿易法律事務所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國際貿易與政府關係部總裁J. Nicole Bivens Collinson最近接受香港貿發局環球市場首席經濟師陳永健專訪,分享她對新出台的《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的看法,並分析該法例對供應鏈的影響,以及香港公司應如何為相關改變作好準備。
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國際貿易與政府關係部總裁J. Nicole Bivens Collinson
陳:《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有甚麼重要的新規定?除原先已就強迫勞動實施的措施外,還有甚麼重大改變?
Collinson:對,新法例是有一些重大改變,會影響某些程序。具體而言,根據新法例,任何來自新疆的貨品,除非經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認定符合以下情況,否則不得入口美國:
- 相關貨品的登記進口商已完全遵守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供的相關指引,以及為實施該指引而發布的任何規例;
- 進口商已對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出的所有資料查詢作出全面及實質回應,讓當局核實貨品是否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製造;以及
- 貨品具有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並非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製造。
因此,任何來自新疆的貨品若能推翻由強迫勞動製造的可反駁推定,並且獲准入境,海關和邊境保護局便會在作出該項決定後的30天內,將貨品列入該局發布的公開清單。
此外,一個跨部門的「強迫勞動執法工作組(Forced Labour Enforcement Task Force,簡稱FLETF)將制訂防範任何強迫勞動貨品從中國進口的策略,以及提供下列清單:
- 在新疆以強迫勞動生產貨品的實體;
- 與新疆政府合作招聘、運載、移送、收留或接收強迫勞工或維吾爾人、哈薩克人、吉爾吉斯人或其他新疆以外地區受迫害群體的成員的實體;
- 全部或部分由此類實體製造的產品;
- 從中國向美國出口強迫勞動產品的實體;以及
- 為扶貧項目或結對幫扶項目或其他使用強迫勞動的政府勞務計劃,從新疆或與新疆政府或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合作的人員採購材料的設施和實體,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工作組必須在2022年1月24日前徵詢公眾意見,而公眾則可於45天內,即2022年3月10日之前提交意見。諮詢期結束後,當局必須於45天內,即2022年4月22日之前舉行公開聽證會。
其後,美國國務院必須在2022年3月23日之前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提出應對新疆強迫勞動問題的策略,以及下列清單:(1)使用或受益於新疆強迫勞動的中國實體或關聯機構;(2)作為此類實體或關聯機構的代理人,將貨品進口到美國的外國人。工作組必須在2022年6月21日之前訂出最終策略。
重要的是,《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要求工作組就盡職調查、有效的供應鏈溯源和供應鏈管理措施等向進口商提供指引,以確保他們不會從中國特別是新疆進口任何由強迫勞動製造的商品。指引內容應包括:
- 證明來自中國的貨品並非全部或部分在新疆製造的證據類型、性質和範圍;以及
- 證明來自中國的貨品(包括根據307條扣留或扣押的貨品)並非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製造的證據類型、性質和範圍。
陳:新法例如何影響香港對美國的出口?是否只影響在中國內地生產及來自內地的貨品?由美國企業採購但並非運往美國市場銷售的貨品,會否受到影響?違反法例者會面對甚麼後果和處罰?
Collinson:在任何國家製造的貨品,如可能包含在新疆生產、開採或種植的物料,都會受這項法例影響。換言之,若貨品在香港製造並含有來自新疆的成分,就會受該法例規管。問題是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如何在幾乎無法掌握公司供應鏈的情況下執行這項法例。
此外,美國品牌會進行供應鏈能見度審查,以確定供應鏈是否有來自新疆的物料,避免因遭媒體報道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貨品而招致社會抨擊。因此,香港供應商與美國客戶合作時,對方可能會就證明供應鏈不含新疆物料提出更高的合規要求,因為貨品若不能推翻強迫勞動的推定,便會被拒進入美國市場。
即使是美國企業採購但並非運往美國市場銷售的貨品,根據另一項法例(美國法典第18卷第1589節)規定,任何實體「如明知地通過參與企業合作並以財務或接受任何有價值東西的形式獲益,而該企業提供或獲得勞務或服務的方式包括通過對某人或其他人施以武力、武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或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通過對某人或其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威脅造成嚴重傷害等手段;通過濫用或威脅濫用法律或法律程序;或通過任何機制、計劃或方式旨在使某人相信,若某人不從事此類勞務或服務,那麼某人或其他人就會遭到嚴重傷害或限制人身自由;及該實體明知或罔顧該企業以任何此類手段提供或獲得勞務或服務,將被處以罰款、最高監禁20年,或兩者兼施。」
這些規定,加上《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意味著若品牌罔顧這些規定,繼續從新疆採購,即使產品並非在美國市場銷售,也會面對更高的風險,包括海關扣留、拒絕入境、刑事檢控、罰款和監禁等。
陳:《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內文所載的可反駁推定,將貨品供應鏈是否涉及強迫勞動的舉證責任從政府轉移到企業和進口商。香港出口商應如何提出足夠的證據,以推翻該推定?
Collinson:我們希望海關和邊境保護局依法發布的指引,以及就駁回推定要求進口商提交的文件,足以協助貨品清關。可是,我們不知道這包括甚麼文件,也不知道若提供該些文件是否足以使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放行貨品。我們只知道進口商須就供應鏈由始至終的每一個環節展示明確可見的證據。
製造商和供應商應擬妥文件,以便追溯貨品、物料或中間材料的來源,並在生產期間提供予已登記的美國進口商。由於貨物扣留令必須在發出後3個月內解決,因此製造商和供應商應盡力在最短的時間內提供這些文件。
上述時限包括了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考慮並作出決定所需的時間。因此,如果商家到第80天才提供文件,海關和邊境保護局便只有大約10天時間作出決定。我們建議工廠在收到扣留通知後的30至45天內提供所有文件。此外,所提供的文件不能只是一堆數據,而應是有助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追本溯源的資料,並且要以英文製備,或至少各主要標題應以英文列出。
陳:你認為香港公司在盡職調查及緩解措施方面應採取甚麼舉措,以確保供應鏈穩妥合規?他們又應如何實施合規計劃,以免被指違反新法例?
Collinson:我的建議是,香港出口商和製造商可以助美國客戶一臂之力,深入瞭解上游供應鏈的情況。換言之,他們可能要主動接觸第一、二、三、四層供應商,以瞭解貨品的來源,並為每批貨品取得不涉及強迫勞動的證明,而不僅是一份綜合豁免書。此舉至關重要,有助於向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證明貨品合規,應予放行入境。
現時,市場有許多軟件程式能協助管控這些風險。運往美國的貨品一般涉及大量文件,這些程式有助管理該等文件,以便有需要時隨時查閱。香港貿易商必須能夠迅速及時地提供必要的文件,才可繼續成為美國品牌和進口商可靠的貿易夥伴。
我們已與一些位於中國內地、香港、美國、歐盟等地的公司合作,檢視他們的政策、程序和作業方式,以確定是否已採取必要措施來確保供應鏈清晰可見。在部分個案中,客戶委聘我們的原因是要就貨物扣留令或暫扣令作出回應,而其他則是為了對美國政府認定的敏感領域採取預防措施,以及應對預期可能發出的暫扣令。
在跨部門備忘錄中認定為帶有風險的產業包括農業(例如原棉、哈密瓜、香梨、番茄製品和大蒜等產品);流動電話;清潔用品;建築材料;棉花、棉紗、棉織物、軋棉、紡紗和棉製品;電子裝配;礦產精煉(包括煤、銅、碳氫化合物、石油、鈾和鋅);假髮和人造髮、髮飾;食品加工廠;鞋類;手套;賓館服務;冶金級矽;麵條;印刷品;再生能源(多晶矽、矽錠、圓晶、晶體矽太陽能電池和晶體矽太陽能光伏組件);甜菊糖;製糖;紡織品(包括服裝、床上用品、地毯、羊毛和黏膠纖維等產品);以及玩具。
目前,我們尚未清楚須提供哪些文件,況且由於各種產品的生產方式有別,用以幫助清關的確切文件也會不同。然而,參考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迄今使用暫扣令機制執行第307條的情況,進口商顯然必須瞭解整個供應鏈的情況,而不僅僅是第一層供應商。
舉例來說,以下是一些有用的文件,而當局也可能索取其他資料:
- 製成品的報關單證:報關單表格7501、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
- 製成品交易文件:採購訂單、付款證明;
- 製成品工廠簡介、設備清單、生產能力、員工人數、換班次數、所有者/負責人姓名等;
- 製成品材料清單,顯示製成品使用的所有材料/零件(若可列出每種材料的來源/製造商更佳);
- 製成品的每日生產報告,以通過特定訂單/樣式/唯一標識碼追溯在製品;
- 所有第二層材料的交易文件:生產實體的身份、生產商的產地來源誓章、採購訂單、發票、裝箱單、付款證明;
- 所有第二層材料的運輸文件:付貨文件、提單、收貨報告;
- 所有第三層材料的交易文件:生產實體的身份、生產商的產地來源誓章、採購訂單、發票、裝箱單、付款證明;
- 所有第三層材料的運輸文件:付貨文件、提單、收貨報告;
- 所有第四層材料的交易文件:生產/軋棉實體的身份、生產商/軋棉廠的產地來源誓章、採購訂單、發票、裝箱單、付款證明;
- 所有第四層材料的運輸文件:付貨文件、提單、收貨報告;以及
- 若追溯到最初材料後發現有更多供應商,則同樣須提供類似文件。
工作組最終制訂的策略,將進一步闡明並確認商家須提供哪些文件,以證明商品並非由強迫勞動製造,可以獲准入境。
[1] 強迫勞動:「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一切勞動或服務。」–美國法典第19卷第1307節;文字以1930年國際勞工組織《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為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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