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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3月開始辦理
2022年2月22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關於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公告就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有關事項,包括:
- 年度匯算的內容
2021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納稅人)須匯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所得(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人民幣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公告》附件1),計算年度匯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 = [(綜合所得收入額 - 60,000元 – 「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 - 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 -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已預繳稅額
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 毋須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毋須辦理年度匯算:- 年度匯算須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 年度匯算須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 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 符合年度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 須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須辦理年度匯算:- 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 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須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 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納稅年度內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年度匯算。
- 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 下列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
-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 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 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複申報減除。
- 辦理時間
年度匯算辦理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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