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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2月實施
2022年1月26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近日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以維護正常稅收徵收管理秩序,懲戒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誠信納稅,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信息公布管理辦法》明確稅務機關依照規定,確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當中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簡稱當事人):
- 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任何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 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 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
- 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 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
- 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信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况,也可以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國家稅務總局歸集各地稅務機關確定的失信主體信息,並提供至「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開。稅務機關對按《信息公布管理辦法》規定確定的失信主體,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範圍的,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規定,將其納稅信用級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失信主體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稅務機關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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