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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出台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
2021年11月19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為規範和加強醫療美容廣告監管,有效維護醫療美容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總局於11月1日發出公告 (2021年第37號),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指南》旨在向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提示醫療美容廣告監管工作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為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醫療美容廣告監管工作提供指引。
《指南》當中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而所稱醫療美容廣告,是指通過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美容服務的商業廣告。
《指南》明確醫療美容廣告屬於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能發布或者委託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廣告主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製作、代理、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並嚴格按核准內容發布。但美容醫療機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形式和途徑主動公開醫療美容服務信息,不具有商業目的,一般不視為商業廣告行為。
此外,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整治各類醫療美容廣告亂象,著力解決危害性大、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對有關情形予以重點打擊,包括:
- 違背社會良好風尚,製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 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廣告。
- 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
- 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
- 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後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 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 「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 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 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 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
資料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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