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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
2021年8月25日
為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維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及《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等規定,於8月12日發布《關於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的意見》(工信部通裝 [2021] 103號),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汽車數據安全、網絡安全、軟件升級、功能安全和預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有關內容包括:
- 加強數據和網絡安全管理
包括強化數據安全管理能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汽車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明確責任部門和負責人。建立數據資產管理台賬,實施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加強個人信息與重要數據保護。此外,要加強網絡安全保障能力,企業應當建立汽車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車聯網卡實名登記管理要求,明確網絡安全責任部門和負責人。
- 規範軟件在線升級
強化企業管理能力,企業生產具有在線升級(又稱OTA升級)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當建立與汽車產品及升級活動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線升級安全影響評估、測試驗證、實施過程保障、信息記錄等能力,確保車輛進行在線升級時處於安全狀態,並向車輛用戶告知在線升級的目的、內容、所需時長、注意事項、升級結果等信息。另一方面,要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企業實施在線升級活動前,應當確保汽車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技術規範等相關要求並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涉及安全、節能、環保、防盜等技術參數變更的應提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保證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未經審批,不得通過在線等軟件升級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車自動駕駛功能。
- 加強產品管理
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企業生產具有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車輛功能及性能限制、駕駛員職責、人機交互設備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條件等信息。同時加強組合駕駛輔助功能產品安全管理,企業生產具有組合駕駛輔助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採取脫手檢測等技術措施,保障駕駛員始終在執行相應的動態駕駛任務。並且加強自動駕駛功能產品安全管理,企業生產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當確保汽車產品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 應能自動識別自動駕駛系統失效以及是否持續滿足設計運行條件,並能採取風險減緩措施以達到最小風險狀態
- 應具備人機交互功能,顯示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狀態
- 應具有事件數據記錄系統和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滿足相關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用於事故重建、責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
- 應滿足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網絡安全等過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網絡安全、軟件升級、數據記錄等測試要求,避免車輛在設計運行條件內發生可預見且可預防的安全事故
資料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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