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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落實2021-2030年民用航空維修進口免稅政策

2021年8月18日



為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 [2021] 15號)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民航局關於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 [2021] 16號),海關總署關稅徵管司近日發出《關於執行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稅管函 [2021] 82號),有關內容包括:

  • 符合政策規定的民用飛機整機設計製造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國內航空公司、維修單位和航空器材分銷商(「航材進口單位」)名單,由民航局函告總署,總署轉發各直屬海關執行。免稅進口的維修用航空器材清單(「免稅航材清單」),由民航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制定,並由民航局函告總署,總署轉發各直屬海關執行。
  • 航材進口單位進口免稅航材清單範圍內的航材,應向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在填報《進出口貨物徵免稅申請表》時,應按規範申報要求,將航材的件號或型號、標號填在相應商品項的「規格型號」欄目項下「其他」欄中,對於填報的一項商品涉及多個件號或型號、標號的,每個件號或型號、標號之間應使用「;」分開。對應的報關單也應按上述要求填報。
  • 主管海關應對照航材進口單位名單、免稅航材清單等相關材料,對航材進口單位的減免稅審核確認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符合免稅範圍的進口維修用航材,免徵進口關稅,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製發《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稅確認通知書》。對於超出免稅範圍的,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對於第一批航材進口單位名單中的單位,在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航材進口單位名單函告之日後30日期間申報進口的航材,已繳納的應免進口關稅依申請可准予退還。有關航材進口單位應於第一批航材進口單位名單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按規定向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 免徵進口關稅的維修用航材辦結進口放行手續後,海關不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後續監管。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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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3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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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材148898
進口關稅83122
增值稅7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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