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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簡易註銷登記
2021年8月16日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及國家稅務總局近年積極推行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試點工作,極大地便利了未開業或無債權債務市場主體退出市場。為落實國務院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實行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提高市場主體活躍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及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完善簡易註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國市監註發 [2021] 45號),表示在《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註字 [2016] 253號)、《關於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的通知》(工商企註字 [2018] 11號)基礎上,將簡易註銷登記的適用範圍拓展至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有關簡易註銷登記的條件包括市場主體在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時,不應存在未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等債權債務,而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稅務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獲取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信息後,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詢稅務信息系統核實相關涉稅情況,對經查詢系統顯示為以下情形的納稅人,稅務部門不提出異議:
- 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
- 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領用過發票(含代開發票)、沒有欠稅和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納稅人
- 查詢時已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
此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後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通過簡易程序辦理註銷登記的,毋須提交承諾書,也毋須公示。個體工商戶在提交簡易註銷登記申請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個體工商戶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相關信息通過省級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政務信息平台、部門間的數據接口推送給同級稅務等部門,稅務等部門於10天內反饋是否同意簡易註銷。對於稅務等部門無異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簡易註銷登記。
資料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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