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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2021年7月21日
經國務院同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於6月29日聯合發布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反壟規 [2021] 2號),以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規範有效開展審查工作。《實施細則》明確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市場准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而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門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起草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按照《實施細則》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實施細則》重點完善和細化審查標準的內容和表現形式。包括在市場准入和退出標準方面作出規範和表述,例如不得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不得對不同所有制、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也不得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認可、檢驗、監測、審定、指定、配號、複檢、複審、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准入障礙。另一方面,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並且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實施細則》同時明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包括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等。
資料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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