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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公布企業紓困減負措施
2021年7月14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相關規定,於6月22日發布《關於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著力為企業紓困減負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規 [2021] 3號) ,進一步聚焦企業(含個體工商戶)關切,著力紓解企業困難,減輕企業負擔,特別是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較大區域、行業的企業幫扶力度,努力把疫情影響降至最低。有關內容包括:
-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推動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助力小微企業緩解資金周轉壓力。對於實施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金融機構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徵信記錄。推廣運用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轉貸服務機制,力爭在「兩項機制」支持下2021年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全年增長30%以上、新增小微企業法人「首貸戶」數量高於2020年。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不高於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的容忍度標準。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對疫情防控相關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和個人下調貸款利率5%至10%、減免手續費用、延期或展期1至3個月、免除1至3個月罰息等,相關小額貸款公司可據此上調融資餘額和貸款餘額上限。
- 進一步減稅降費
受疫情影響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依法申請延期申報。對受疫情影響的「定期定額」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定額,或簡化停業手續。對納稅人在中高風險地區及實施封閉封控管理區域內或用於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房產、土地,納稅確有困難的,免徵2021年6月至7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人民幣(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人民幣)的,免徵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但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 減輕企業租金負擔
對承租市屬、區屬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及實際控制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權屬的土地房產(住宅用途除外),且最終承租人為非國有企業和非行政性事業單位的給予租金減免。其中,在有效合同期內,對位於中高風險地區及實施封閉封控管理區域範圍內的,給予減免2個月租金;市內其他區域的,給予減免1個月租金;免收的租金在國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工資總額管理中視作利潤。
- 穩定企業用工
對不裁員、少裁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大型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不超過60%返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參照實施。
上述政策措施有效期自印發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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