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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優化出口退稅信息系統
2021年6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6月3日發出2021年第15號公告,表示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稅務總局整合了「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和出口退稅管理系統,在「金稅三期」工程系統中開發了出口退稅管理模塊,大幅簡併優化了出口退(免)稅申報、報送資料、辦稅程序、證明開具和分類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以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公告內容包括:
- 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稅申報事項
納稅人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託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 簡化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
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停止報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時,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僅需填報變更的內容。生產企業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併優化後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停止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辦理消費稅退稅申報時,報送簡併優化後的《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
- 優化出口退(免)稅辦稅程序
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根據現行規定應在申報表中填寫業務類型的,按照優化後的《業務類型代碼表》填寫。納稅人發現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有誤的,應報送《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存在不予退稅情形的,即可撤回該批次(所屬期)申報數據。納稅人自願放棄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的出口退(免)稅的,應報送《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存在不予退稅情形或者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未結案的,即可撤回該筆申報數據。已撤回申報數據涉及的相關單證,不得重新用於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上述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蘇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自本地區「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出口退稅管理模塊上線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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