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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全國推廣跨境電子商務B2B出口監管試點

2021年7月5日



為認真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養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助力企業更好開拓國際市場,海關總署於6月22日發出《關於在全國海關複製推廣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2021年第47號),表示決定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在全國海關複製推廣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台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備案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其他有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第92號執行。

在上述監管試點措施下,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託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台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海關實施查驗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採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若2020年第75號、第92號公告與《公告》內容不一致的,以《公告》內容為準。《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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