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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實施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2021年6月21日
為規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9] 31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繼續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 [2020] 29號),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科學技術局等部門近日聯合發布《廣州市關於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穗財規字 [2021] 1號),表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緊缺人才,其在廣州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入選區級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辦法》明確,符合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相關標準的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身份、工作和誠信條件,包括:
- 身份條件:申請人屬於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 工作條件: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註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僱,或在廣州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或在廣州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工作累計滿90天,並在廣州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 誠信條件:申請人在申請財政補貼前3年內,沒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沒有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和違反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沒有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等重大違法記錄;且申請人對其扣繳義務人的以上行為或記錄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也不擔任以上行為或記錄的扣繳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辦法》表示,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準;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財政補貼每年辦理一次,當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於次年7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而2020至2022年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人符合補貼條件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補貼申請期限內補辦申請;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補貼。2023年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不再設立補辦申請期。
《辦法》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辦法》施行前期間,參照《辦法》執行。2019年納稅年度補貼的補辦申請,於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其餘仍按原規定執行。
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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