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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明確對部分成品油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2021年5月24日
為維護公平稅收秩序,根據內地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相關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於5月12日發出《關於對部分成品油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2021年第19號),明確自6月12日起,對部分成品油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包括:
- 對歸入稅則號列27075000,且20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芳烴以體積計小於95%的進口產品,視同石腦油按1.52元/升的單位稅額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 對歸入稅則號列27079990、27101299的進口產品,視同石腦油按1.52元/升的單位稅額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 對歸入稅則號列27150000,且44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礦物油以體積計大於5%的進口產品,視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單位稅額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財政部表示,「輕循環油」、「混合芳烴」、「稀釋瀝青」通常含有較多芳烴或瀝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來,少數企業大量進口,加工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油,流向非法經營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場公平,存在較大社會安全隱患,造成環境污染。為解決這些問題,內地已將有關產品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並且發出以上《公告》,對部分成品油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公告》僅涉及消費稅的徵、退(免)稅政策,不涉及其他貿易管理政策。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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