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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調整優惠貿易協定報關單原產地申報要求
2021年5月18日
為進一步優化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申報,海關總署於4月25日發布《關於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原產地欄目填制規範和申報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決定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下稱「報關單」)有關原產地欄目的填制和申報要求。《公告》表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海關申報手續時,應當如實填報「報關單」商品項「優惠貿易協定享惠」類欄目,同時在商品項對應的「原產國(地區)」欄填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和海關總署令第122號確定的貨物原產地,毋須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附件中有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填制要求填報「隨附單證及編號」欄目。《公告》其他內容包括:
-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下稱進口人)可以自行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或「有紙報關」方式申報:
- 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進口人應當以電子方式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商業發票、運輸單證和未再加工證明文件等單證正本(下稱原產地單證)。
- 選擇「有紙報關」方式:進口人在申報進口時提交原產地單證紙質文件。
- 對於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下稱區域(場所)]申請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貨物,進口人應在內銷時要求填報「報關單」;在貨物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毋須比照要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商品項「優惠貿易協定享惠」類欄目。內銷時貨物實際報驗狀態與其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的狀態相比,超出了相關優惠貿易協定所規定的微小加工或處理範圍的,不得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
- 向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用於生產《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香港CEPA)或者《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澳門CEPA)項下協定稅率貨物的原材料時,應當在「報關單」的「關聯備案」欄填報香港或澳門生產廠商在香港工業貿易署或者澳門經濟局登記備案的有關備案號。
《公告》已於2021年5月10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2017年第67號和2019年第178號廢止。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附件中「三十一、隨附單證及編號」項下的第(二)、(三)項內容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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