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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
2021年4月13日
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4月2日發布《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表示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
-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9] 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 上述公告的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為貫徹落實上述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於4月7日發出《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以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內容包括:
-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上述政策時涉及的具體徵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相關規定執行。
- 關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 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徵收方式,均可享受。
- 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並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併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 =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 - 其他政策減免稅額 ×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 ÷ 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 (1-50%)
- 關於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徵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徵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 執行時間
上述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及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1年1月1日至上述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後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關於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徵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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