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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新區發布特殊人才獎勵辦法補充規定
2021年3月4日
為發揮特殊人才獎勵辦法對橫琴新區產業發展和人才集聚的帶動作用,珠海市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近日發布《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辦法補充規定》,對總部企業或機構及其人才如何適用《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辦法》(珠橫新辦 [2020] 14號)作出補充規定,以及非總部企業或機構及其人才仍適用《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補充規定》提出,獲獎人員所在總部企業或機構按照《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辦法》第八條獎勵標準比例的100%發放人才獎勵,須同時符合條件包括:
- 在申請特殊人才獎勵年度的前3年內經橫琴新區認定為總部企業;
- 總部企業或其所屬公司在橫琴新區登記註冊並經營納稅的分支機構以及下屬全資子公司,可合併計算納稅總額,且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外的其他稅收佔上一年度納稅總額比例超過(含)40%;納稅總額不包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費、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規費,以所屬期為核算標準。
《補充規定》已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與《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補充規定》為準。
資料來源:珠海市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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