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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貿港試行自用生產設備進口零關稅政策
2021年3月11日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海關總署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 [2021] 7號),於3月4日發布並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23號),明確在海南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其進口自用生產設備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並且享受「零關稅」政策的自用生產設備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上述《通知》附件所列設備除外。
《辦法》規定「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實行「一企一賬」管理。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在首次申報「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進口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在海關註冊登記,並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中「海南零關稅進口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平台」系統完善企業賬戶信息。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對相關生產設備有限制進口管理規定的,企業應按規定憑相關許可證件辦理進口等相關海關手續。
此外,「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僅限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自用,並依法接受海關監管,監管年限為期3年。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企業因破產等原因,確需將「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轉讓的,應在轉讓前通過「海南零關稅進口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後辦理轉讓手續;轉讓給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主體,需按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款。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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