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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加強網絡直播規管工作
2021年2月23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等7部門於2月9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網絡直播規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信辦發文 [2021] 3號),表示為進一步加強網絡直播行業的規範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要求各地相關部門和單位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加強網絡直播規範管理工作,構建良好產業生態,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營造積極健康、內容豐富、正能量充沛的網絡直播空間。《指導意見》要求各地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包括:
- 平台主體責任:網絡直播平台提供互聯網直播信息服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網絡直播平台法定職責義務,落實網絡直播平台主體責任清單,對照網絡直播行業主要問題清單建立健全和嚴格落實總編輯負責、內容審核、用戶註冊、跟帖評論、應急響應、技術安全、主播管理、培訓考核、舉報受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 主播法律責任:自然人和組織機構利用網絡直播平台開展直播活動,應當嚴格按照《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落實網絡實名制註冊賬號並規範使用賬號名稱。網絡主播依法依規開展網絡直播活動,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超許可範圍發布互聯網新聞信息;不得接受未經其監護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賞;不得從事平台內或跨平台違法違規交易;不得組織、煽動用戶實施網絡暴力;不得組織賭博或變相賭博等線上線下違法活動。
- 用戶行為規範:網絡直播用戶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不得在直播間發布、傳播違法違規信息;不得組織、煽動對網絡主播或用戶的攻擊和謾駡;不得利用機器軟件或組織「水軍」發表負面評論和惡意「灌水」;不得營造鬥富炫富、博取眼球等不良互動氛圍。
此外,各地要確保導向正確和內容安全,包括引領提升主流價值,切實維護網民權益,加強保護未成年人,和築牢信息安全屏障,並且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制度規範,強化准入備案管理,包括開展經營性網絡表演活動的直播平台須持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進行ICP備案,開展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直播平台須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在全國網絡視聽平台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中完成登記)並進行ICP備案,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直播平台須持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而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及時向屬地網絡信息等主管部門履行企業備案手續,停止提供直播服務的平台應當及時注銷備案。同時,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建立健全和嚴格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建立直播賬號分類分級規範管理制度,對主播賬號實行基於主體屬性、運營內容、粉絲數量、直播熱度等因素的分類分級管理;針對不同類別級別的網絡主播賬號應當在單場受賞總額、直播熱度、直播時長和單日直播場次、場次時間間隔等方面合理設限,對違法違規主播實施必要的警示措施。
資料來源: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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