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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經營場所限制

2021年2月17日



廣州市自2014年全面實施商事制度改革,頒布了《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2號),實行住所登記與經營場所備案制度,允許「一址多照」,即政府批准設立的專業園區內的企業以及有投資關聯關係的企業,可以選擇同一地址作為住所;企業在所屬行政轄區增設經營場所,毋須申領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只須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場所信息;並取消房屋租賃備案證明與核發營業執照相捆綁的規定。有關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改革舉措,降低了市場准入的門檻和成本。在結合廣州市實際情況、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條件前提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1月21日發出《關於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意見》(穗府辦規[2021] 2號),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和限制,包括:

  • 進一步放寬「一址多照」
    經房屋產權人或其授權經營管理方書面同意,允許多個商事主體將同一地址登記、備案為住所或經營場所,但分公司的經營場所與隸屬總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不能為同一地址。
  • 進一步放寬「一照多址」
    廣州市登記的企業在住所以外廣州市範圍內增設經營場所,可不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但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
  • 進一步放寬住所、經營場所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住所、經營場所,申請人可提交以下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作為場地使用證明,憑場地使用證明辦理注冊登記。
    • 住所、經營場所位於區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或者位於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範圍內的,可提交園區管委會(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
    • 住所、經營場所位於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含中新廣州知識城、國際生物島)、天河中央商務區內的,可提交相應管理機構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
    • 住所、經營場所位於已辦理市場企業登記的市場內的,可提交市場企業營業執照和舖位租賃合同作為場地使用證明。
    • 住所、經營場所位於賓館、飯店等商事主體(主營項目屬於住宿業)內的,可提交賓館、飯店等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和場地租賃合同作為場地使用證明。
    • 住所、經營場所屬於住宅的,申請人從事電子商務、無實體店舖的網絡交易服務、諮詢策劃、工業設計、股權投資、諮詢代理等無污染、無安全隱患行業,可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等部門經利害關係人一致同意後,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但不得在住宅從事餐飲、娛樂、洗浴、生產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存儲等容易污染環境、擾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 ​​​​​​​

    商事登記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時,僅審查申請人提交的上述場地使用證明是否符合現行商事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範及《意見》的規定。

  • 支持商務秘書公司發展
    在區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內,或者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範圍內,從事電子商務等「互聯網+」行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研究和試驗發展、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文藝創作等行業,住所可與實際經營場所相分離,其住所或經營場所與商務秘書公司為同一地址,並委託商務秘書公司代收法律文書;在住所以外廣州市範圍內增設經營場所,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

《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意見》(穗府辦規 [2016] 8號)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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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36293
廣東自貿區97881
商事主體146826
經營場所13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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