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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
2021年1月29日
為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的安全與召回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關於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的公告》(2020年第61號),提出發現網上銷售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並按《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其他經營者接到生產者通知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費品,並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對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費品,不得再次銷售。公告其他內容包括:
- 從事網上銷售消費品活動的生產者及其他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守法經營,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消費品,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消費品。
-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網上銷售消費品的缺陷信息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發現其網上銷售消費品存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或在境外實施召回等情形的,應按《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採取多種措施實施動態監測,對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公開的缺陷消費品信息,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費品繼續在網上銷售的程序。
- 市場監管總局鼓勵從事網上銷售消費品活動的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建立內部消費品安全與召回可追溯機制,完善產品標識、銷售記錄、產品註冊、保修索賠等安全記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資料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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