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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海關增列疫苗等防疫物資商品編碼
2021年1月26日
為便利企業申報和海關監管,進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資申報準確性,海關總署近日發布《關於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盒等疫情防控物資申報相關事項的公告》(公告 [2020] 138號),提出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等疫情防控物資進出口申報事項,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內容包括:
增列相關商品編碼
- 增列商品編碼「3002.2000.11」,商品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劑量或製成零售包裝」,適用於已配定劑量或製成零售包裝、直接用於人體的各類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
- 增列商品編碼「3002.2000.19」,商品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劑量或製成零售包裝」,適用於直接用於人體的各類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原液。
- 增列商品編碼「3002.1500.50」,商品名稱為「以免疫製品為基本特徵的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檢測試劑盒,已配定劑量或製成零售包裝」。
- 增列商品編碼「3822.0010.20」,商品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檢測試劑盒,稅目30.02的貨品除外」。
- 增列商品編碼「3822.0090.20」,商品名稱為「其他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檢測試劑盒,稅目30.02的貨品除外」。
關於新增商品編碼的成交計量單位申報要求
- 商品編碼「3002.2000.11」的成交計量單位按照「支」申報,代碼為「012」。
- 商品編碼「3002.2000.19」的成交計量單位按照「升」申報,代碼為「095」。
- 商品編碼「3002.1500.50」、「3822.0010.20」、「3822.0090.20」的成交計量單位按照「人份」申報,代碼為「170」。
關於商品編碼「6210.1030.10」的適用範圍
- 商品編碼「6210.1030.10」,商品名稱為「防護服」,僅適用於化學纖維製品目56.02、56.03的織物製成的防護服、手術衣、隔離衣等各類具有防護隔離功能的服裝(包括罩衣),不論是否醫用,不論一次性或耐久型,不論分身式或連體式,分身式不論是否成套。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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