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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海關實施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新規定
2021年1月19日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規定,海關總署於2020年12月18日發布《關於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規定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及其他事項,包括:
-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材料。
- 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時,應提供《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等材料。
- 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中國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等要求。
- 對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按照海運、空運、公路運輸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分別出具《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 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實施,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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