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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公布海南自貿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實施辦法
2021年1月18日
根據近日發布的《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 [2020] 54號),海關總署特別制訂《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號),以落實有關政策。試行辦法的內容包括:
- 海南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旅遊業的企業,進口用於交通運輸、旅遊業的船舶、航空器、車輛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遊艇,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零關稅」政策的交通工具及遊艇具體商品範圍按《通知》附件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清單》執行,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相關部門動態調整。
- 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名單,由海南省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市場監管、海事及民航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確定後,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海口海關傳輸企業名單。在實現聯網傳輸企業名單前,由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將企業名單函告海口海關。並實行「一企一賬」管理,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在首次申報「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進口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在海關註冊登記,並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中「海南零關稅進口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平台」系統完善企業賬戶信息。
- 「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營運自用,並依法接受海關監管。監管年限為:船舶/遊艇、航空器:8年;車輛:6年。監管年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計算。監管年限屆滿自動解除海關監管。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30日或之前向其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上一年度「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使用情況的報告。
-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企業因破產等原因,確需將「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轉讓的,應在轉讓前通過「海南零關稅進口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後辦理轉讓手續。其中,轉讓給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主體的,應在轉讓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款。補稅的完稅價格以 「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為基礎,按照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自稅款補繳並辦結海關相關手續之日起,「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解除海關監管。
-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企業需將「零關稅」交通工具及遊艇向境內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經海關審核同意後,可按規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
有關試行辦法自2021年1月5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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