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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進口加納可於當地投保
2021年1月5日
加納國家保險委員會於2020年12月23日簽署《海運貨物保險議定書》,宣布所有運入該國的貨物現可於當地投保。
《議定書》由加納國家保險委員會、加納付運人管理局和加納稅務局簽訂。據此,3家機構須根據《2006年保險法》(第724號法例)的規定,為進口貨物提供本地保險。根據《2006年保險法》,所有進口到加納的商品(個人物品除外)須於該國投保。不過,加納運輸部部長Kwaku Ofori Asimah引述加納國家保險委員會一份報告指,在進口該國的貨物當中,只有約6%實際上有於當地投保,且約75%的進口商對所買保險的承保範圍瞭解有限,甚至一無所知。
加納國家保險委員會副主席Michael Kofi Andoh表示,為解決業界未有遵守《保險法》第37條的問題,委員會有必要與加納付運人管理局和加納稅務局合作,因為委員會本身對進口貨物和進出口管制站均無任何監察權,而加納付運人管理局和加納稅務局則有此權力。另外,簽訂《議定書》相信也有助促進海事保險業發展,並幫助委員會實現工作目標,即未來3年把該行業的總保費收入提升至100億加納塞地(17億美元)。
加納付運人管理局行政總裁Benonita Bismarck表示,《議定書》可令進口商更易投保,並迅速解決索賠事宜。現時,付運人於外地為輸往加納的貨物投保,保費幾乎任人決定,且往往較加納國內的保險方案昂貴。另外,付運人於外地購買保險,若要提出索賠,程序上也可能甚多延誤,並引致額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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