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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月實施

2021年1月5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發出2020年第13號令,公布於2020年9月1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監管辦法》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的銷售頁面獨立瞭解產品信息,並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適用《監管辦法》。而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鏈接自行完成投保的,應同時滿足《監管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其線上和線下經營活動分別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無法分開適用監管規則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規則不一致的,堅持合規經營和有利於消費者的原則。此外,《監管辦法》明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台應具備規定條件,包括:

  • 服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營網絡平台是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APP)的,應依法向互聯網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取得備案編號。自營網絡平台不是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APP)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資質要求。
  • 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並與保險機構其他無關的信息系統有效隔離。
  • 具有完善的網絡安全監測、信息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以及完善的邊界防護、入侵檢測、數據保護、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防護手段。
  • 貫徹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開展網絡安全定級備案,定期開展等級保護測評,落實相應等級的安全保護措施。對於具有保險銷售或投保功能的自營網絡平台,以及支持該自營網絡平台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相關自營網絡平台和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應不低於三級;對於不具有保險銷售和投保功能的自營網絡平台,以及支持該自營網絡平台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相關自營網絡平台和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應不低於二級。
  • 具有合法合規的營銷模式,建立滿足互聯網保險經營需求、符合互聯網保險用戶特點、支持業務覆蓋區域的運營和服務體系。
  • 建立或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互聯網保險業務負責人,明確各自營網絡平台負責人。
  • 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 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償付能力、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等相關規定。
  •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是全國性機構,經營區域不限於總公司營業執照登記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並符合銀保監會關於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的相關規定。
  •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另一方面,《監管辦法》為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等訂立相關特別業務規則。《監管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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