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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布海南自貿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海關監管辦法
2020年12月9日
繼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於11月11日印發《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 [2020] 42號),海關總署日前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海關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 2020 年第 121 號),以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關於「對島內進口用於生產自用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原輔料實行『零關稅』正面清單管理」的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監管辦法》已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關內容包括:
- 在海南全島封關運作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口用於生產自用、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正面清單內的原輔料,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零關稅」原輔料正面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製發。
- 開展「零關稅」原輔料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對「零關稅」原輔料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並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有效;應當設立專用電子賬冊;並且可以自主備案電子賬冊商品信息,自主核定耗用情況,並向海關如實申報,辦理核銷手續,自主繳納稅款。企業對自主核報數據情況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企業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報送保稅核注清單後辦理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手續。而企業自願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應當在報關時提出申請,並應當對自願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零關稅」原輔料與其他「零關稅」原輔料分開申報。
- 「零關稅」原輔料進出口、製成品出口、內銷等時,監管方式按照「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代碼 0715)及相關監管方式申報。
- 「零關稅」原輔料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生產使用,接受海關監管,不得在島內轉讓或出島。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或出島的,應當依法事先補繳稅款,並辦結海關手續。「零關稅」原輔料加工製造的貨物,在島內銷售或銷往內地的,企業應當事先補繳其對應進口「零關稅」原輔料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並辦結海關手續。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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