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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2021年1月起施行
2020年12月11日
為了規範保險代理人的經營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中國銀保監會近日正式印發《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1號]),明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在內地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相關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許可證。而保險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並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監管規定》同時適用於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外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監管規定》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強化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股東的審查,並對股東的出資能力作出要求,同時在資本金託管、治理結構、內控制度以及商業模式等方面作出規定。並且加強管控分支機構,包括切實防止內控管理薄弱、風險隱患大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濫設分支機構,列明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的具體條件,同時進一步強化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的管控責任。另一方面,《監管規定》理順後置審批流程,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取得許可證後,應及時在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對於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許可證被注銷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事項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監管規定》同時提升最低註冊資本,把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為2,000萬元人民幣,而新設立的區域性代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標準執行。
《監管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5號)、《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7號)及《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 [2000] 144號)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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