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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1月起實施
2020年12月22日
生態環境部近日審議並通過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39 號)同時廢止。《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根據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名錄:
- 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 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而列入2021年版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此外,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後的固體廢物,以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後的固體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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