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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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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加強監管網絡直播營銷活動

2020年11月26日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於11月5日發布《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市監廣 [2020] 175號),為加強監管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營銷新業態健康發展。《意見》要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落實有關主體法律責任,包括:

  • 網絡平台法律責任:網絡平台為採用網絡直播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特別是網絡平台開放網絡直播推廣服務經營者入駐功能、為採用網絡直播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應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履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網絡平台為商品經營者或網絡直播者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進行宣傳、推廣,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按照《廣告法》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或廣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 商品經營者法律責任:通過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按照《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價格法》、《商標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 網絡直播者法律責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採用網絡直播方式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宣傳,應當真實、合法,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按照《廣告法》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意見》又要求嚴格規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包括規範商品或服務營銷範圍,商品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發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商業廣告;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禁止進行網絡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此外,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發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發布前審查的廣告,應嚴格遵守廣告審查有關規定,包括未經審查不得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發布前審查的廣告。而商品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在其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並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售後服務等信息,以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

資料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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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14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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