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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修訂專利法加大侵權賠償
2020年10月27日
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於10月17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訂後的《專利法》進一步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完善專利授權制度等方面的規定,對充分激發創新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特別為加強專利保護,加大執法力度,針對專利權人普遍反映的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等問題,有關修訂從證據規則、訴前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賠償責任、舉證責任、行政執法等方面均採取相應措施,健全打擊專利侵權的長效機制,並且明確及提高有關侵權罰則,包括:
- 修訂後的第71條(原65條)明確: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 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的賠償額,由10,000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提高至30,00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修訂後的《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國務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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