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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貿易新形態:歐盟擴大出口管制
2020年10月30日
《港區國家安全法》於6月30日實施後,歐盟未有像美國般採取嚴厲措施,全面收緊出口管制規例,而是讓成員國自行決定對香港出口的「特定敏感設備及技術」所實施的具體限制措施。
2020年7月28日,歐盟理事會通過會議結論,對「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實施《港區國家安全法》表達嚴重關切」。結論呼籲歐盟及一眾成員國採取更多措施,加強審查及限制出口供香港使用的軍事或兩用[1]特定敏感設備及技術,尤其若當局有理由懷疑該些設備及技術會被用於與內部鎮壓、內部通訊截取或網絡監控等有關的不受歡迎用途。
雖然歐盟理事會的結論主要屬政治表態,並無法律約束力,也未有修訂歐盟任何現行出口管制規例,但仍反映了歐盟及其成員國在向香港出口特定敏感設備及技術方面,有意以一致形式執行現行的出口管制規例。不過,鑒於結論覆蓋的具體範圍及影響仍有待觀察,香港貿易商若有意從個別成員國採購產品及技術,便須評估該國將如何詮釋結論。
關於特定敏感設備及技術所覆蓋的範圍,歐盟各成員國估計會作出參差不一的詮釋。例如,在《歐盟共同軍事清單》(EU Common Military List)欄目ML15下,個別攝錄機及感應器若構成「專為軍事用途設計的影像或防護設備」,在現行法例下已被視作軍用物品,須受管制。另外,自2009年5月5日起,若干類攝錄機及光學感應器也被列入《歐盟理事會第428/2009號規例》附件1欄目6A002及6A003內。這些規例為管制兩用產品的出口、轉讓、代理及運輸建立共同體制度(「兩用產品清單」)。《兩用產品清單》的最新年度修訂摘要已於最近公布,將於本月底生效。
另外,歐盟成員國也可基於公眾安全或人權原因,要求商家為未被列為兩用產品的攝錄機及感應器申領特別出口許可證。由此可見,歐盟理事會的結論有機會促使部分成員國對一些可能用於人群管制及警察監控的產品實施特別許可證規定,例如紅外線攝錄機、人臉識別軟件及其他監控攝錄機等。另一方面,歐盟目前正修訂上述兩用產品規例,預計各種可用於網絡監控的產品將納入新版本規例的監管範圍。
至於歐盟理事會呼籲歐盟及其成員國進一步審查及限制出口特定敏感設備及技術,一般相信部分成員國處理出口到香港的產品時,將更嚴格執行現行出口管制。受管制軍用或兩用產品要從歐盟成員國出口到第三國,必須先獲發許可證,方會獲授權放行。2008年12月8日實施的《歐盟理事會第2008/944/CFSP號共同立場》對軍用技術及設備的出口管制定出共同規則,就上述許可證的審批事宜為全體成員國提供統一的準則。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準則要求成員國當局「如認為擬出口的軍用技術或設備有明顯風險會被用作內部鎮壓,便須拒絕批出出口許可證」。歐盟理事會於結論中有關內部鎮壓風險的內容,或會令部分成員國當局拒絕讓相關產品出口到香港。另外,成員國當局也可能會撤銷把若干類兩用產品出口到香港的現行「通用許可證」。此類許可證旨在簡化受管制產品的出口程序,讓出口商毋須申領個別出口許可證。
整體而言,歐盟理事會的結論無疑令歐盟現行出口管制制度涵蓋的產品及技術更難輸往香港。即使產品現時仍未納入受管制清單,香港貿易商若有意從歐盟成員國採購,也應先聯絡當地主管當局,瞭解有沒有特別許可證及授權規定。
最後,香港貿易商應檢視《共同軍事清單》及《兩用產品清單》,確定甚麼產品須申領許可證,並應注意各成員國本身也可能會對其他產品實施管制。歐洲委員會已發布一份例示清單,提供受管制兩用產品的TARIC編號。港商進行任何交易前,宜先與出口成員國的主管當局確認其交易產品的受管制情況。
申領出口許可證
出口許可證的申請須向出口商所在的歐盟成員國主管當局提出,並提交目的地國家及最終用途聲明書、產品規格及其用途、技術備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歐洲委員會已發布清單,列明各成員國主管當局的資料。
兩用產品出口許可證申請的審批時間通常不超過10個工作天。提交申請至收到申請結果之間需時多久,視乎各成員國的法例而定。所有列入《兩用產品清單》的產品,其出口許可證僅對該次獲批的交易有效。若產品運送過程須經過超過一個成員國,出口商或須向多國提交申請。
在部分成員國,出口商須向國防物資及兩用產品出口商特別登記處登記,方可申請出口許可證。另外,出口商也須履行若干責任,例如保存出口文件及紀錄,或每6個月申報出口情況一次。
另外,成員國當局或會對未有列入《兩用產品清單》的產品實施出口管制。因此,出口商應查閱相關國家的規定,瞭解其特定交易的情況。個別成員國還可能訂有某些特別規定,且這些規定也有機會適用於額外的受管制產品。
概括而言,貿易商如有意從歐盟採購產品,便應核實相關產品有否列入《兩用產品清單》,以按照機制申請出口許可證。同時,成員國可以基於公眾安全理由,禁止出口兩用產品或實施不同規定,因此貿易商也應聯絡主管當局,查詢其出口的產品是否需要出口許可證。
違規及刑罰
《美國出口管制改革法案》訂明,任何人士一旦違法,最高可被判監20年及罰款100萬美元。歐盟則未有為違反出口管制法例制訂統一罰則,不過,《兩用產品規例》卻訂明,各成員國須制訂有效、相稱並具阻嚇性的刑罰。刑罰詳情列於成員國的相關法例內。
例如,根據荷蘭法例,任何人若非蓄意在未有出口許可證下出口兩用產品,最高可被判監1年或罰款21,750歐元;若是蓄意違法,則最高可被罰款87,000歐元及監禁6年。另外,沒收的貨物也將被充公。
在比利時,非蓄意在未經許可下出口兩用產品,最高可被判監1年,罰款的最高金額為非法出口產品總值的一倍。若是蓄意違法,則最多判監5年,且沒收的貨物將被充公。
西班牙方面,若非法出口的兩用產品總值為50,000歐元以下,涉案貿易商須繳付行政罰款,金額介乎貨物總值的200%至350%,且最長1年內不得從西班牙出口貨物。若產品總值超過50,000歐元,則最高可被判監5年,罰款金額最高為非法出口產品總值的6倍。
從以上例子可見,各國均有為非法出口訂明適用罰則。因此,港商進行交易前務必進行盡職審查,並應視之為採購過程的必要一環。歐盟賣家及香港買家都必須明白這個程序的目的,以及在貿易新形態下,這是一個有助降低風險的策略,十分重要。
[1]「兩用產品」是指可同時供民用和軍用的產品,包括軟件及技術。該等產品的用途也可以是與化學、生物或核武器的開發、生產、處理、操作、維修、儲存、偵測、識別或擴散有關,或與可以發射該等武器的導彈的開發、生產、維修或儲存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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