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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調整進口原油檢驗監管方式
2020年10月9日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日前發布《關於調整進口原油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110號),決定將進口原油檢驗監管方式調整為「先放後檢」,已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先放後檢」的具體釋義及操作如下:
- 「先放」是指進口原油經海關現場檢查(信息核查、取製樣等)符合要求後,企業即可開展卸貨、轉運工作;「後檢」是指對進口原油開展實驗室檢測並進行合格評定。
- 實施「先放後檢」的進口原油經海關檢驗合格、出具證明單據後,企業方可銷售、使用。
- 檢驗監管中發現存在安全、衛生、環保、貿易欺詐等重大問題的,海關將依法進行處置,並適時調整檢驗監管方式。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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