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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規定進口商須提交35%增值證明以享特惠關稅待遇
2020年10月9日
印度財政部宣布,進口商在特惠關稅安排下進口貨物到該國時,必須向當地相關海關部門證明,該些貨物已在與印度訂有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進行至少帶來35%增價的工序。上述措施已於今年9月21日起全面生效。
根據《2020年海關(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規例》(CAROTAR 2020),進口商必須確保所有貨物符合相關的原產地準則。新規例同時訂明進口商必須提供的資料,並訂定規程的詳情。就此,進口商須在進口報關單填寫產地來源證部分資料,以獲取合適的特惠關稅待遇(如有),並讓其合法按照自貿協定進口的貨物較快完成程序,獲得放行。
印度實施新規例,原因是越來越多進口商藉自貿協定來逃避關稅,進口的貨物實際上是產自與印度並無特惠關稅安排的國家。在這些情況中,貨物一般經與印度訂有關稅協定的國家進口,雖然過程中貨物僅稍微甚至沒有增值,但進口商仍報稱它們的增值達35%。這種做法在電子產品進口方面尤其常見,包括手機、電視機、冷氣機、電訊設備、數碼視訊轉換盒及零部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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