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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新養老機構管理辦法11月起實施
2020年10月16日
內地自2018年底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實行養老機構登記備案和部門綜合監管制度, 民政部日前修訂並公布新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對養老機構服務活動進行規範,同時對備案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增加辦理備案的便利程度以減輕養老機構舉辦者負擔。新修訂的《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辦法》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並且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而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辦法》規定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而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而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辦法》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資料來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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