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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訂建築施工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9月25日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4次會議於2020年8月26日通過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自修改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在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修訂內容包括:
- 建築施工作業可能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採取安裝在線監測設備,設置隔聲圍擋、隔聲屏或者隔聲房等噪聲防治措施,確保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達標排放。
-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5個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施工單位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後,應當至少提前24小時在受影響區域的顯著位置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布,並按照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環境噪聲防治措施情況進行監理。
- 施工單位未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示相關信息,或者監理單位未按照要求對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環境噪聲防治措施情況進行監理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0元人民幣罰款。
- 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採取噪聲防治措施的,或者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的,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的,處30,000元罰款。
資料來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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