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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調整建設項目環保准入政策
2020年9月22日
為貫徹中央、國務院關於「六穩」、「六保」工作部署,進一步協同推動東莞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早前公布《東莞市建設項目差別化環保准入實施意見(修訂稿)》(東環 [2018] 295號),優化調整政策自印發之日起試行1年。有關內容包括:
- 新建、擴建石化、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等VOCs排放重點行業、重點工藝項目及VOCs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項目(市重大項目、市經濟運行重點監測A庫企業且屬於企業自身產品配套所需的項目除外)須進入工業園區(或共性工廠)內建設,改建、遷建項目須實施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 新增工業廢水排放的建設項目(市重大項目及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酒及飲料製造業、醫藥製造行業除外)原則上進入工業園區內建設。新建、擴建涉電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陶化、發黑(發藍)、蝕刻(含線路板蝕刻)、鈍化、電泳等涉水表面處理項目(市重大項目、市經濟運行重點監測A庫企業且屬企業自身產品配套所需的項目除外)須進入工業園區內建設,改建、遷建項目須實施「雙削減」工業廢水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 符合排放工業廢水准入條件的建設項目,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其工業廢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及相關流域標準或國家、地方行業標準指標的較嚴值;處理後的工業廢水與生活區的生活污水接駁入城鎮污水管網前的混合口水質全因子必須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規定的水質標準。
- 以備案制形式支持東莞濱海灣新區、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依據區域規劃環評要求自主優化環境准入條件,依法實施創造型、引領型環評改革舉措,兩區所制定的優化環境准入條件須及時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資料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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