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關優化電池等進口商品質量安全檢驗監管方式
2020年9月21日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日前發布《關於優化電池等進口商品質量安全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02號),決定優化電池等共22個HS編碼進口商品的質量安全檢驗監管方式,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有關措施包括:
- 收貨人在申報時可以按照自願原則聲明進口商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並向海關提交電子版或紙質《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
- 對收貨人提交《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的進口商品,海關實施合格評定時,重點現場驗核貨物規格型號與聲明內容的一致性,對涉及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商品同時驗核貨證一致性,必要時實施抽樣送檢。
- 對收貨人未提交《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的進口商品,海關仍採用現行的檢驗監管方式。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 電子產品及電器
- 電子產品及電器
- 電子產品及電器
- 電子產品及電器
- 電子產品及電器
- 電子產品及電器
- 電子產品及電器
- 電子產品及電器
- 中國內地
- 中國內地
- 中國內地
- 中國內地
- 中國內地
- 中國內地
- 中國內地
- 中國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