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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網絡侵權和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案件指導
202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於9月13日發布《關於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法釋 [2020] 9號)(《網絡知產批覆》)和《關於審理涉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法發 [2020] 32號)(《電商平台意見》),切實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促進人民法院妥善處理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規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活動有序健康發展。
《網絡知產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而制訂的一種司法解釋,明確對涉及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張其權利受到侵害並提出保全申請,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迅速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並作出裁定。而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發出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將權利人的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平台內經營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權利人主張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在依法轉送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而因為惡意提交聲明導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終止必要措施並造成知識產權權利人損害,權利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請求相應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電商平台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專門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發布的指導意見,全文共11條,涵蓋了基本原則、一般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治理措施、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等幾部分內容。當中明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害知識產權的,應當根據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以及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服務類型,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採取的必要措施應當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包括但不限於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平台內經營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有權採取終止交易和服務的措施。
此外,《電商平台意見》指出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據電子商務法第42條的規定,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發出的通知一般包括:知識產權權利證明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能夠實現準確定位的被訴侵權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通知真實性的書面保證等。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而人民法院認定通知人是否具有電子商務法第42條第三款所稱的「惡意」,可以考量的因素包括:提交偽造、變造的權利證明;提交虛假侵權對比的鑒定意見、專家意見;明知權利狀態不穩定仍發出通知;明知通知錯誤仍不及時撤回或者更正;反復提交錯誤通知等。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錯誤通知、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其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與涉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一併審理。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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