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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1月起實施科技創新條例
2020年9月16日
為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創意之都,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建設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4次會議於8月26日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中國首部覆蓋科技創新全生態鏈的地方性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作出鼓勵和保護科技創新的制度設計,包括:
- 基礎研究投入不低於市級科研資金的30%
《條例》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資金應當不低於市級科技研發資金的30%。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培養科技人才,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核心技術供給能力。同時加快建設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建立與香港及國際接軌的科研體制機制,聚集國際創新資源,推進深港協同開發,促進人員、資金、物資、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打造適應科技創新發展的國際規則對接區和開放創新先導區。
- 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水平
《條例》明確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約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於70%;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於10年。
- 「同股不同權」創新環境促進企業發展
《條例》允許在深圳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科技企業可以設置特殊股權結構,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表決權差異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設置擁有大於普通股份表決權數量的特別表決權股份。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可以包括公司的創始股東和其他對公司技術進步、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並且在公司的後續發展中持續發揮重要作用的股東,以及上述人員實際控制的持股主體。設置特殊股權結構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關上市規則的,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
資料來源: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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