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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對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清單管理
2020年9月14日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20] 32號)的規定)(《規定》),海南省政府日前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瓊府 [2020] 41號)(《辦法》),對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至2024年12月31日。
《規定》明確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徵。而《辦法》要求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並於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而且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等勞動關係,及提供證明材料。無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緊缺人才,須提供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還需要是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以及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緊缺人才,還應當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範圍。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條件的,當年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被依法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也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隨《辦法》發布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20年版)》共有18項,包括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執業的港澳台人才、現代服務業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高新技術產業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互聯網領域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及金融領域技能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等。
資料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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