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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實施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020年9月1日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2020] 31號,下稱《通知》)及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早前印發《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下稱《公告》),明確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內容包括:
- 註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下稱自貿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包括設立在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
- 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僅將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納入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範圍,設在自貿港以外的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範圍;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僅就設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設在自貿港以外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範圍。
同時,《公告》提出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 《通知》第二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是指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資,包括在境外投資新設分支機構、境外投資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以及收購境外企業股權。
- 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政策,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可按規定享受,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為:企業屬於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說明。
上述優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實施。《公告》發布前未及時享受優惠的企業,可按規定在以後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一併享受或在2020年度匯算清繳時一併享受優惠。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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