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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出台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實施細則
2020年8月25日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能源局關於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 [2020] 2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聯合近日制定並發布《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落實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細則》內容包括:
- 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一般應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的企業,承諾具備較強的設計研發和生產製造能力以及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並應同時滿足相關條件,包括不存在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及具有核心技術和知識產權。
- 新申請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免稅資格的認定工作每年組織1次。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應按照下年1月1日執行有效的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於當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有關部門提交《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申請報告》。
- 對已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的免稅資格每3年集中進行一次覆核。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應按照下年1月1日執行有效的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於其免稅資格覆核當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覆核報告》。
此外,《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應適時調整,包括增加或刪除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增加或刪除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增加或調整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調整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的技術規格、銷售業績、執行年限等,調整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的單機用量、執行年限等。《細則》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並同時廢止《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 [2016] 40號)。
資料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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