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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公布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備案要求
2020年8月12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證券法》調整了原來相關證券服務機構事前准入審批的監管體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為落實有關備案要求,證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財政部聯合制訂並發布《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0] 52號),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備案規定》共23條,主要規定了備案機構、備案業務範圍、備案時點和備案程序等內容,並另附證券服務機構備案表格。《備案規定》明確證監會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備案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但證監會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為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不代表對證券服務機構執業能力的認可。另一方面,為方便證券服務機構備案,證監會開發了有關備案信息採集系統,待系統上線後,證券服務機構可通過該系統報送電子備案材料。同時,證監會也將通過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等形式對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在備案中的程序規範、常見問題等作出說明。
資料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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