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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貿易新形態:美國終止香港的特殊待遇
2020年7月28日
2020年7月14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香港自治法》(H.R.7440),使之成為法律。該法例針對在香港和中國內地的非美國人員和金融機構,擴大可能受到美國制裁的覆蓋範圍。美國商務部也暫停對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給予許可豁免,而《關於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則終止《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第201(a)條,不再適用於美國多項法規。
此外,《行政命令》規定,特定人士目前在美國境內或隨後在美國境內,或者目前或隨後屬於任何美國人擁有或控制的財產和財產權益,一律不得出口。此項規定主要適用於參與制訂或實施新的港區國安法者,或者破壞香港民主進程者,以及為他們提供幫助者。
特朗普表示,根據《行政命令》,香港將「……沒有特權,沒有特殊經濟待遇,也不會獲得敏感技術的出口……」,美國將把香港與中國內地等同對待。例如,美國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局指出,由於這些修訂措施,現在香港與中國內地在《國際武器貿易條例》第126.1(d)(1)條下受到等同對待。換言之,如果香港人被指定為最終用戶、獲許可人(簽字人)或再許可人,或者香港被視為營銷、轉讓、再轉讓、轉口、銷售或分銷地區,則有關的出口許可申請已假定會被拒絕。
美國政府機構為實施《行政命令》有關出口管制的規定,必須修訂若干措施,包括撤銷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某些物品出口、轉口到香港及在香港境內轉讓的許可豁免,令香港不再享有與適用於中國內地的許可豁免有所不同的待遇。例如,美國商務部自2020年6月30日起,暫停此類許可豁免。因此,以下許可豁免不再適用於對香港的出口。
受限制技術和軟件(TSR) |
若技術或軟件的出口目的地是B類國家,而根據「商業國家列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出口管理條例》第738部分補編第一號 )所顯示,僅出於國家安全原因出口到這個最終目的地須申領許可,而且這些技術和軟件於「商業管制清單」(Commerce Control List)所在列註明為「TSR - Yes」,則允許出口和轉口。根據此許可豁免出口或轉口之前,收貨人必須提供書面保證。 |
不受限制技術和軟件(TSU) |
授權出口和轉口操作技術和軟件、銷售技術和軟件、更新軟件(錯誤修復)、受「通用軟件說明」(General Software Note)規管的「大眾市場」軟件,以及美國大學在美國向其真正全職正式員工發放的技術和源代碼。受《出口管理條例》監管的加密軟件不適用「通用軟件說明」。 |
電腦(APP) |
授權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受ECCN 4A003管控,並單獨或作為系統一部分出口或轉口到電腦層級(Computer Tier)國家供消費用的電腦,包括電子組件和特別設計的零部件。APP還授權出口受ECCN 4D001和4E001管制,並專門為開發、生產或使用電腦而設計或修改的技術和軟件,包括歸類為ECCN 4A003並出口到電腦層級國家(包括香港)的電子組件和特別設計的零部件。 |
加密商品、軟件和技術(ENC) |
授權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歸類為ECCN 5A002、5B002的系統、設備、商品及零部件,歸類為5D002或5E002的相等或相關技術和軟件,以及歸類為ECCN 5A004、5D002或5E002的「密碼分析物品」。 |
策略交易授權(STA) |
此許可豁免授權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包括在單一國家內向外國人發放軟件源代碼和技術。 |
隨著美國政府機構開始實施各項規定,《行政命令》的全面影響在往後日子將更加清晰。例如,根據《美國法典》第19編第1304條,在美國進口物品和容器的原產地標記要求方面,香港所獲的特殊待遇被終止後,源自香港的貨物必須標記為中國製造。由於這些改變,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美國進口的香港原產貨物也將徵收與中國內地原產貨物相同的額外關稅,主要涵蓋協制(HS)第84和85章的電子產品、電動設備和機械。
美國對來自中國內地產品徵收的301條款關稅 | |||||
清單4A(載於附件A) |
清單4B(載於附件C) | ||||
生效日期 |
2018年7月6日 |
2018年8月23日 |
2018年9月24日 |
2019年9月1日 |
暫緩 (原訂於2019年12月15日生效) |
稅目數量 |
818 |
279 |
5,733 |
3,233 |
550 |
受影響主要產品的HS編號 |
84, 85, 90, 87, 86, 88, 89 |
39, 85, 84, 87, 90, 86, 73, 27, 34 |
29, 03, 28, 52, 48, 85, 84, 44, 38 |
62, 61, 04, 72, 91, 84, 85, 64, 73, 02 | |
產品總值 |
340億美元 |
160億美元 |
2,000億美元 |
3,000億美元 | |
獲豁免及延長豁免的特定產品 |
不適用 | ||||
額外關稅 |
25% |
7.5%(2020年2月14日由15%調低至此水平) |
15%(暫緩) | ||
資料來源: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香港工業貿易署、ST&R |
實施此一改變的規例尚未發布,因此其影響會有多大還未清楚。由於香港對美國的出口大部分均為非香港原產產品的轉口,而2019年香港對美國的本產出口(即帶有「香港製造」標記者)僅佔香港總出口的0.1%,或者相當於香港對美國總出口約1%,因此估計對貿易的直接影響不大。
加強出口管制方面,例如暫停美國出口許可,受影響最大的產品類別應包括電腦芯片、加密物品和軍民兩用技術。新的出口限制可能會對美國半導體公司產生影響,他們現被禁止向香港運送產品或與香港共享某些高科技資訊。另外,美國國務院從2020年6月30日起禁止源自美國的國防設備對香港出口,並逐步採取行動限制美國國防和軍民兩用技術出口到香港,與對中國內地實施的限制相同,詳見《香港貿易新形態:美國加強出口管制》一文。
以下是《行政命令》規定須作出重大修訂的詳情。
美國《關於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
2020年7月14日的《行政命令》終止《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第201(a)條,不再適用於以下法規,換言之,該等法規會將香港與中國內地等同對待:
- 《美國法典》第19編第1304條——進口物品和容器的標記;
- 《1990年移民法》第103條——在外來移民的數量限制上,對香港單獨處理;
- 《1952年移民和國籍法》經修訂的第203(c)條、第212(l)條和第221(c)條——多元化移民簽證分配、關島和北馬里亞納簽證豁免計劃,以及簽證有效期、續簽和更換;
- 《武器出口管制法》,授權總統管制國防物品和國防服務的進口和出口;
- 《1950年國防生產法》經修訂的第721(m)條——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內容涉及在審核期內提交的所有通知,以及所有對涵蓋交易所完成的審核或調查;以及
- 《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授權總統管制(1)物品的出口、轉口和轉移,以及(2)美國人的活動,無論在何地點,而該等物品或人士是與特定核爆炸裝置、導彈、化學或生物武器、處理化學武器先質的整所工廠、外國海上核項目和外國情報服務等有關。
《行政命令》指示聯邦機構不遲於2020年7月29日,即在《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15天內,為進一步落實《行政命令》採取一切適當行動,包括:
- 在符合適用的美國法律和行政命令的情況下,就上述所有規例,修訂所有給予香港與中國內地不同待遇的相關實施規例;
- 修訂《聯邦法規匯編》第8卷第4(i)條,取消香港護照持有人擁有與中國內地護照持有人不同的優惠;
- 撤銷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出口、轉口到香港及在香港境內轉讓的許可豁免,令香港不再享有與適用於出口、轉口到中國內地及在中國內地轉讓(國內)的許可豁免有所不同的待遇;
- 根據《1990和1991財政年度對外關係授權法》第902(b)(2)條,終止該法第902(a)(3)條規定的出口許可暫緩措施,只要該等出口許可暫緩措施適用於向身在香港境外和中國內地境外的香港人出口的國防物品,而且在2020年7月14日前已獲准接收此類物品者;
- 發出意向通知,暫停美國與香港有關移交逃犯和被判刑者的協議;
- 採取措施,停止國務院國際執法學院向香港警務處或香港其他保安部門的成員提供培訓;
- 暫停在現已過期的《美國內政部美國地質調查局與香港中文大學太空與地球信息科學研究所關於地球科學科技合作的議定書》下繼續合作;
- 採取措施,終止與中國內地和香港的富布賴特交流計劃,取消今後參與者來往中國內地或香港的交流行程;
- 發出意向通知,終止美國政府與香港政府通過互換照會以對來自船舶國際營運收入對等豁免所得稅的協議;
- 在可行及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基於人道主義考量,在總統每年確定的難民入境人數上限內,向香港居民重新分配入境限額;以及
- 提出建議,以採取必要和審慎的進一步措施,終止賦予香港的特殊條件和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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