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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修訂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
2020年7月23日
為規範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的監管,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國務院調整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決定,海關早前發布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辦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而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7號、2016年第7號、2017年第6號及2018年第221號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時,應當主動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以及海關規定的所搭乘離島運輸工具等相關訊息。離島旅客每人每年免稅購物額度、免稅商品種類及每次購買數量限制等,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及稅務總局公告相關規定執行。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限量的部分,海關照章徵收進境物品進口稅。
離島旅客年度免稅購物額度中如有剩餘,在繳稅購買超出免稅限額的商品時,海關將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減去剩餘的免稅限額」作為完稅價格計徵稅款。
旅客購物時不使用年度免稅購物額度或者超出限量購買的,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作為完稅價格計徵稅款。對旅客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或者超出限量購買的商品,適用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所對應的稅率。
若離島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且自海關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並可依照有關規定納入相關信用記錄:
- 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品或將所購免稅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的;
- 購買或者提取免稅品時,提供虛假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使用不符合規定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或者提供虛假離島信息的;
- 其他違反海關規定的。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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